编号: | 167 |
姓名: | 楚某 |
来信内容: | 我认为(全凭个人感觉不一定对)我被钉子户的责任3分在拆迁办,7分在建筑段,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呢?因为在公示享受福利房情况之前,我没有见过建筑段任何人,我把我个人各种证件,证明等资料全部交给了拆迁办,拿着我这些资料去跟建筑段接洽的是拆迁办而不是我自己,然后建筑段拿着这些资料去调查的时候出了差错,你叫我本人去找建筑段合适吗?是你把我的资料交给人家建筑段的,又不是我亲手交给人家的,人家凭啥会理我。再说了我三番五次去建筑段人家不理我事办不成,你们拆迁办就没有责任陪我一起去找他们吗?这就是我为什么说你们拆迁办3分责任的理由。如果或者是假设像办事处王主任说的责任全在建筑段,那我一个60多岁的弱老太也奈何不了一个堂堂的大国企。但是他就是再大的国企央企,他也得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政府总不能受企业领导吧?因此我相信政府一定会站出来主持公道,我想替老百姓主持公道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
来信时间: | 2020-05-16 |
回复单位: | 瀍涧大道指挥部 |
回复时间: | 2020-05-22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瀍涧大道指挥部回复如下:
您反映住房征迁过程中,最后一个签定协议,未签协议先被拆,财产受到损失问题,五股路办事处办与征迁指挥部及当事人详细了解了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该房产在征收过程中,因存在原有房屋产权为铁路公房,需按照福利政策进行产权确认,相关确认及产权资料办理由郑州铁路局洛阳建筑段负责,产权资料办理迟缓,且家庭存在产权继承问题等原因,导致最终签定协议时间较晚。
征迁房屋多年无人居住,房屋无防盗门等安全设施,在该区域征迁过程中,该户房屋发生盗窃事件,造成物品损失,您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房屋拆除是在签订协议,并交房确认后进行的,不存在未签先拆的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