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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开业指导指南

日期:2024-12-30浏览次数:1569


一、设定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

二、服务对象

1.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

3.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等。

三、服务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现场指导或电话咨询等方式,即办即结。

四、办理地点(方式)

瀍河回族区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人社局窗口(①申请人员向创业指导窗口提出指导服务申请;②窗口服务人员为服务对象进行创业指导)

五、咨询电话

0379-63978713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