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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1-09浏览次数:461


各县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推动各项工作规范 有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依据《洛阳市房产管理局洛阳市民  政局关于洛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房政〔2009〕7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 105号)、《关于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审核时间的函》(洛  住保办〔2014〕16号)、《关于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的通知》(洛住保办〔2015〕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廉租住房  保障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望各单位同相 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确保廉租保障资格认 定、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及后期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做到廉租 保障家庭应保尽保(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退出有序。具体工 作要求如下:

一、城市区廉租住房(廉租补贴)申请资格条件(各县含孟津区、偃师区以本辖区公布廉租保障条件为准)

1.城市区居民户口;

2.经辖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廉租补贴)资格认定时间

1.廉租补贴发放以季为时间节点发放,若本季未能纳入保障、 顺延至下季度保障;

2.每季度第一个月为集中受理阶段。持有县区、民政府部门  (街道或办事处)认定材料的家庭或个人,到县、区住房保障部 门申请,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或个人房产信息进行核 查;

3.每季度第二个月为各部门联审公示阶段。县、区住房保障 部门将符合房产要求的申请家庭或个人,上报至申请家庭或个人 的(街道或办事处)核查公示,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街道 通过的名单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县区住房保障部 门和民政部门分别盖章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对不 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家庭或个人;

4.每季度第三个月为补贴申请发放阶段。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按财务申请流程及时上报审批发放。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非不可 抗拒原因除外)租赁补贴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三、廉租住房(廉租补贴)资格退出时间

1.以民政部门通知停保取消时间为准,次月退出保障;

2.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拥有其它 房产(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自网上签约备案登记之日起, 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如本季度末名下有房产购买信息且 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的,下季度停保)。

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退出时间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经济 适用房签订房屋备案合同之日起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 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以物业出具的 通知为准)之日后3个月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交房3个月后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 计收租金;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购买或拥有其它性质房产的, 应于房产登记日次日起腾退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的1.2倍计收租金。过渡 期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自民政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次 月起,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可办理公租房转换手续,不符合公 租房保障条件的应于次月腾退住房,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 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的1.2倍计收租金。过 渡期满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 金;

4.其它情况的保障资格退出。按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解除与终止条款实施。

五、要求

1.严格落实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退出保障工作要求,各项业 务办理按照工作流程、时间节点及条块管理的要求,分级审批, 电子文本与纸质档案办结后及时归档保存;

2.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工作责任到人,设置初审、复核、 审批岗位,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3.每季度末将本辖区租赁补贴报表电子版、及相关材料盖章 扫描件发科室邮箱备存;

4.每年12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配租信息、 廉租配租退出信息、租赁补贴信息、租赁补贴退出信息电子版上 报市保障办备存。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