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四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1个镇帽郭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7041公顷,其中耕地0.7041公顷,建设用地0.2819公顷。以上共计0.9860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四十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东至帽郭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帽郭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帽郭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帽郭社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二:东至杨湾社区水浇地;西至杨湾社区水浇地;南至杨湾社区水浇地;北至杨湾社区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白马寺镇帽郭社区集体土地0.45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681公顷(全部为耕地),建设用地0.2819公顷。
拟征收白马寺镇杨湾社区集体土地0.5360公顷,其中农用地0.5360公顷(全部为耕地)。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用地批准后拟作为体育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08~148.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82.25~222.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97.686~100.237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用57.8880~66.8250万元,社会保障费用73.210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7.8880~66.825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73.2105万元,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政府(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洛白路152号,电话:0379-63789009)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瀍河分局(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26号,电话:0379-63987709)提起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