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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期:2024-11-05浏览次数:198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防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洛阳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工贸企业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以区政府为主,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依靠科技,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1.4 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与预警信号表

等级

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预警信号

一般事故

(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蓝色预警

较大事故

(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

黄色预警

重大事故

(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橙色预警

特别重大事故

(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红色预警

注: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瀍河回族区区域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适用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城镇燃气、交通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等另有应急预案的,适用其预案,不适用本预案。

1.6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现状

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主要行业有机械加工、印刷业、纸制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食品加工等行业领域。结合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实际情况,辨识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14种风险,主要包括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灼烫、容器爆炸、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中毒和窒息、火灾、锅炉爆炸、其它爆炸以及其他它伤害等。

瀍河回族区生产安全基础较为薄弱,工贸行业对生产安全的认知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生产工艺落后、机械设备陈旧,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不理想,生产安全意识淡薄,生产安全技能缺乏,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艰巨。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瀍河回族区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瀍河公安分局、交警五大队、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河生态环境分局、区卫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民宗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地址:九都东路18号瀍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63511122  63511669(24小时)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做出救援决策,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2)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有序疏散。

(4)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督导各救援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起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6)宣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

(7)负责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

(8)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2.2区应急办职责

(1)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3)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事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5)牵头组织工贸行业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区委宣传部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

(7)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2.2.3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承接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区政府办和洛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督促、指导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各工贸行业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3)瀍河公安分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交警五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5)瀍河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进行伤员搜救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8)瀍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工贸行业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负责调查企业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9)区科工局:指导工贸行业制定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进行演练。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组织协调运营商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10)区发展改革委:与电力和通讯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和通讯供应。

(11)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事故影响区域内下水、气管网情况;督促指导自来水公司及时修复事故发生地的自来水供应;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12)区教体局: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教育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开展演练。

(1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及有一定影响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14)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应急救援的社会捐赠工作。

(15)区总工会: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参加事故调查与处理,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16)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地区工贸行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进行演练。负责启动实施本地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工作,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区应急救援指挥部。

2.3应急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应急专家以市安委会行业安全专家为主。

应急专家组职责:参与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进行预测,并提出应对方案。受委托参与对突发事件影响的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专业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2.4.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和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实施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4.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瀍河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4.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4.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交警五大队、区科工局、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协调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保证事故现场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4.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瀍河生态环境分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2.4.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瀍河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4.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总工会

职责: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2.4.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市安委会行业安全专家

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与救援单位的负责人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事态及救援情况;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2.6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本辖区内的工贸行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做好本辖区内事故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做好辖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工贸行业从业单位职责

工贸行业从业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建立全区工贸行业台账;掌握全区可调用的应急力量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 、特性和分布等。

3.2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3预警信息来源

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及从业单位将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便提前部署应对工作。

3.4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预警信息发布的途径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6预警准备

区应急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提请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7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预警后,区应急办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瀍河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2)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瀍河消防救援大队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地应急救援物资;告知附近居民周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做好事态严重时的疏散准备。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请求上级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应急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请求上级支援,及时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4.信息报送和处理

4.1信息报告

工贸行业事故灾害发生后,或收到可能发生的预警信息后,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将事故灾害信息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通过分析研判,上报区政府。

4.2报告程序和时限

接到工贸行业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灾害类型、伤亡情况,同时予以核实,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汇报,并按规定上区政府。

4.3报告方式和内容

工贸行业突发事故报告分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即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情况等。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事故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参加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经验和教训等。

5.应急处置

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区应急指挥部设定Ⅱ级、Ⅰ级两个应急响应等级,其中Ⅱ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Ⅱ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Ⅰ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市场管理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同时,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3)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区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5.2应急响应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在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区政府领导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启动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指挥长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政府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响应终止

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3指挥与协调

发生一般事故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积极参与救援。有关应急队伍听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⑥根据现场评估,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⑦必要时请求市级力量应急增援。

5.4 处置措施

由于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比较复杂,根据事故类型、消防要求、个人防护条件、救援人员专业知识、应急器材、周边环境等不同情况,现场处置需要现场专家进行专业指导,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注意事项包括:

①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②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③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④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⑤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⑥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⑦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5.5社会动员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结束后,做好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征用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6.2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跟踪和掌握设施损坏情况,收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及信息,及时报指挥部。

指挥部会同各有关责任单位对事故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6.3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6.4现场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安置,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各部门上报情况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结束后,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并向瀍河回族区区应急办报告。

6.5应急恢复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在48小时之内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6.6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帮扶企业自行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6.7信息发布、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1)区委宣传部会同市、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3)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4)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汲取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消防救援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资金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3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需的物料、器材、工具等物资储备工作。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档案,明确管理责任,搞好日常保养。

7.4治安保障

瀍河公安分局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瀍河公安分局应当维护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处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保障。

瀍河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相关人员。

7.5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发改、住建、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7.6 车辆保障

区应急办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故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8.预案管理

8.1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一次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

工贸行业各从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发生事故时迅速反应、正确有效处置的能力,以降低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理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从业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工贸行业从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的培训,增强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外地发生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需根据事故教训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时,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修订后的预案应按照预案发布程序重新发布。

9.责任奖惩

9.1奖励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1)不按照规定制定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附则

10.1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瀍河回族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