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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回族区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

日期:2024-11-05浏览次数:1958

1 工作原则

1.1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重要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增强底线思维,打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主动仗,落实不发生群死群伤金标准,深刻汲取郑州市“7·20”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果断实施防汛紧急避险,做到应转早转、应转尽转、安全转移、不落一人,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洛阳市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瀍河回族区防汛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瀍河回族区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是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各单位做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的依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后一般人员、先低洼处后较高处人员等要求,以有组织的集体避险转移为主,与个人自主选择安全避险方式相结合。转移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防汛紧急避险安置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紧急避险指挥机制,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担负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第一责任,科学、快速、有序、安全组织实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

(3)坚持就近、安全原则。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单位事先拟定好转移路线,经常检查转移路线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及时修复或确定新的转移线路,转移路线宜避开跨河、跨渠或低洼易积水路段等地带,选取安全可靠、场地空间充足的紧急避险场所。每年汛期前做好避险场所监护管理,确保符合启用条件。根据拟定的转移安置路线、避险安置场所,制作简明清晰的避险安置示意图表。

(4)坚持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原则。集中安置包括固定避险场所、临建场所等,分散安置包括投亲靠友、借助公用房屋等方式。固定避险场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原则,应尽可能避开河流、沟渠等危险的地方,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避开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2 紧急避险影响范围及对象

2.1 影响范围

瀍河回族区防汛重点主要包括防洪河道、重要堤防、重点区域及重要设施(重点区域包括党政机关要地、医院、学校、地铁、汽车站、养老院、城市道路积水点、深基坑、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及危房稠密居民区等;重要基础设施包括铁路、公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

(1)河流洪水威胁区域:洛河、瀍河、中州渠、邙山渠等河渠易发生决口、漫堤(滩)等险工险段临近的村庄、居民点所在区域。

(2)城市内涝威胁区域:辖区内地势较低的居民区、窑洞、易积水道路(积水点)、涵洞、人防工程、地下车库、其他地下空间等区域。

2.2 避险对象

根据灾害特点及规律,将可能受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居民、群众作为避险对象。镇(街道)、各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避险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区防指备案。

进入汛期后,镇(街道)、社区要动态掌握辖区内登记建档的避险转移基础人群。同时,实时查访旅游、务工、探亲等紧急避险流动人群。

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时,按照先急后缓、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优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孤幼人员,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采取“一对一”转移避险措施,健全逐人落实、逐户对接的安全转移机制,确保应转尽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瀍河回族区防汛期间需进行紧急避险安置的对象为:

(1)洛河、瀍河、中州渠、邙山渠等河渠沿岸居民;

(2)辖区内危房险窑内居住群众;

(3)在建工地施工现场和地下空间内居住群众;

(4)商场、汽车站等滞留人员;

(5)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老弱幼小群体;

(6)其他需要转移避险的人群。

3 组织机构组成及职责

3.1 组织指挥机构

瀍河回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成立紧急转移避险及救灾专班,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领导下,指导镇(街道)组织开展防汛应急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生活保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牵头区领导: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的副县级领导

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瀍河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1名负责同志。

联络员:区应急管理局科级干部

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紧急转移避险及救灾专班领导指挥下,做好突发应急减灾避险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等单位和水利、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施工企业等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组织,按照职责负责防汛紧急避险相关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紧急避险工作。

各社区、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紧急避险应对措施。

3.2 紧急避险指导组及职责

区防指按照洪涝灾害类型和影响领域,设立河道防汛避险指导组、城市内涝防汛避险指导组、工业生产企业防汛避险指导组3个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指导组。

(1)河道防汛避险指导组

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科长

成员:农业农村局干部2人、区应急管理局干部1人

专家:专家2人(农业农村局抽调)

联络员:区农业农村局指定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害发生地河渠紧急避险处置工作

(2)城市内涝防汛避险指导组

组长:区城市管理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城市管理局业务科室科长

成员:区城市管理局干部2人、区应急管理局干部1人

专家:专家2人(城市管理局抽调)

联络员:区城市管理局指定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害发生地城市内涝紧急避险处置工作

(3)工业生产企业防汛避险指导组

组长:区科工信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区科工信局业务科室科长

成员:区科工信局干部2人、区应急管理局干部1人

专家:专家2人(科工信局抽调)

联络员:区科工信局指定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灾害发生地工业生产企业防汛紧急避险处置工作

4 避险安置场所及转移路线

4.1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选择

集中避险安置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选择地形平坦、地势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备一定生活设施条件的固定场所。当固定安置场所因灾无法使用,或发生避险转移通行受阻等突发状况时,就近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安全的空旷区域,临时搭建帐篷等设施用于群众集中避险安置。

社区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一般选在镇机关楼院、居委会、学校、宾馆、酒店、工厂等满足集中生活条件的场所,避开临水区、地势低洼区、易受雷击等区域。城市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一般选在学校、室内体育场(馆)、酒店、宾馆、广场等公共场所。

镇(街道)、各基层组织单位根据集中安置点设置条件,选择确定本辖区集中安置点,将安置点位置、安置人员容量、场所管理单位等信息登记入册,并向社会公布。

4.2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设置条件

(1)场所安全第一。集中安置点设置在不受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场所内房屋、设施等安全可靠,容纳空间充足,配备救生衣、沙袋等应急物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标志标牌和安全警示标识。

(2)满足安置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按照避险转移安置“五有”要求,在饮食保障上,独立设置厨房,配备灶具、冰柜、冰箱等设备,或集中订做供应一日三餐;在饮水保障上,连接供水管网、安装净水设备或统一运送供应干净生活用水;在衣着保暖上,统一配备被褥,设置衣物清洗、晾晒区域;在住宿保障上,统一配备简易床,合理调配室内住宿人数,保持室内卫生和通风,配置空调或电风扇等降温设备;在医疗保障上,配备专职医护人员,储备常用药品,设置医疗诊室,配备常用诊疗设备。

(3)具备基本生活设施。供水采取市政管网供水、地下水抽取、储水设施、供水车等多种方式保证供应;供电采取国家电网供电、临时架设电路、应急发电车、柴油发电机等多种方式,保证电力供应和用电安全;通信采取前期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紧急情况调派应急通信车、搭建临时基站等方式,保证通信联络畅通;环境卫生方面,设置公共厕所、排污设施、垃圾收集设施等。

4.3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管理

(1)落实管理责任。区、镇(街道)、社区建立转移安置点分包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划片包干,公安、应急、民政、农业农村、卫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直接参与。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灾害转移安置政策,规范安置资金拨付、发放和使用,建立完善安置点管理制度,安置点管理单位负责场所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五有”要求。

(2)成立管理机构。集中避险安置点所在镇(街道)、社区成立安置点临时管理机构,指定1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安置点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设立安置协调、交通运输、水电通信保供、卫生防疫、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等工作小组,镇(街道)、社区两级负责同志在安置点轮班值守,选派基层党员干部编入工作小组,制定入住登记、生活服务、治安管理、安全管控、医疗防疫、人员回迁、善后清理等工作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专人负责防火巡查,保证安置点消防安全。全力安排好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生活物资供应,保持生活秩序井然。

(3)加强靠前指导。区、镇(街道)领导靠前指导,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在人员、物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广泛发动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服务保障。

4.4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启用

安置场所启用原则上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安置场所资源的实际情况,统一划分调配,组织相关责任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到岗,认真做好转移撤离和安置人员的准备。当镇(街道)内部无法妥善安置时,可向区防指报告、请求支援;灾情严重、避险转移群众数量庞大时,由区防指报市防指、请求支援。转移撤离人员到达安置场所后,工作人员要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进行入住登记,上报安置人员相关信息,并做好安置场所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超负荷安置和意外事故发生。

4.5 分散避险安置

统一组织的分散避险安置,由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社区与附近的、处在安全区域内的镇(街道)、社区,建立社区与社区、户与户结对机制,分户接收转移群众临时借住安置。避险转移群众也可以自行选择投亲靠友等分散安置方式。

社区要对辖区内分散避险安置群众进行登记造册,指派专人负责与分散安置群众保持联络,引导群众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在未解除灾害危险之前不得擅自返回原住区域。

4.6 避险转移路线

避险转移路线遵循安全、就近、通畅原则,镇(街道)、社区和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在选取避险转移路线时,要结合实际进行勘察,选取灾害易发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的多条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化工厂、高压电源等,避免跨越河流,低洼区等。通过设置指示牌、路线图,加大宣传,引导群众清楚掌握避险转移路线。区、镇(街道)、社区结合避险转移实际,提前配备预置避险转移交通工具和物资,或与有关单位、企业签订协议转移避险运输协议。住建、公安等部门参与避险路线设计,协同做好转移交通工具保障和交通畅通管控,保障紧急避险路线畅通、便捷。

5 紧急避险安置指令及公告

5.1 发布指令

区防指、镇(街道)防指根据洪涝灾害预报报警和本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及时下达紧急避险指令,对紧急避险责任单位、避险区域、避险对象等提出要求。

5.2 发布公告

为扩大灾害预报预警社会覆盖面,提示广大群众做好灾害紧急避险准备,区防指、镇(街道)防指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发布紧急避险公告,告知广大群众灾害预报、危险区域、避险转移对象、避险安置地点、避险常识和注意事项等,引导群众增强防灾自救意识、主动进行避险转移。

紧急避险公告涉及的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积极采取大喇叭、手机通信、宣传车、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告传播范围,根据公告内容和要求,动员组织群众积极配合避险转移工作。

6 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实施

6.1 属地为主强化组织

镇(街道)、社区和基层组织、有关单位落实紧急避险安置第一责任,根据灾害预报预警和上级指令,快速果断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协调辖区内应急队伍、装备、物资投入紧急避险和抢险救援,应急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按规定收集上报灾情和避险安置工作动态等各类信息。

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靠前指挥,加强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协同做好紧急避险安置,预置、调度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投入紧急避险安置和抢险救援,根据需要向上级请求支援;下达紧急避险相关通知、公告、指令,加强指挥调度和值班值守,按规定收集并报送有关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区防指派出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指导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带队赶赴灾害发生地,统筹协调灾害发生地紧急避险安置工作。

6.2 组织实施流程

(1)发布警报。区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河道洪水、城市内涝等预警信息;区防办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本辖区的暴雨预警信息。预警涉及的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立即组织人员监测研判辖区内雨情、水情、工情等灾害风险,通过报警器、宣传车、大喇叭、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辖区群众发出灾害警报和紧急避险转移通知。

接到城市内涝紧急避险指令后,区政府按规定及时采取“五停”(停工、停产、停业、停课、停运)等安全避险强制措施,组织农业农村、城管、住建、公安、应急等行业部门及时转移涵洞、道路、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在建基坑等区域受威胁群众。

接到河流洪水等紧急避险指令后,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必须第一时间将指令传达给避险转移社区主要负责人和包社区干部,按照指令要求,结合紧急避险安置预案或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细化避险区域、避险对象、避险路线、安置场所等具体操作事项,跟踪督导避险转移社区及时组织群众启动避险转移。同时,要将指令及时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告其自行做好本单位紧急避险准备。

灾害发生地社区接到上级避险转移指令后,立即明确责任人员,确定避险转移人员,采取大喇叭、铜锣、手摇报警器、逐户通知等方式,确保将避险转移指令和要求告知到每家每户。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未接到上级指令时,可根据灾害监测情况,预判辖区可能受到灾害威胁时,及时果断向受威胁群体发布避险转移预警或指令,迅速有序动员组织进行避险转移。

(2)紧急避险安置准备。发布灾害警报后,紧急转移避险及救灾专班、镇(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和单位、紧急避险指导组人员快速到位,全员转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应的避险转移方案,避险组织人员、救援人员、保障人员、应急装备物资快速向避险转移现场集结。紧急避险指导组赶赴灾害发生地,指导镇(街道)开展紧急避险安置工作。

(3)开启避险安置点。避险安置点开启,相关人员快速到位,做好接收安置准备。避险群众自行整理行装,做好准备,时间允许情况下,可携带家庭重要财物、养殖畜禽等,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紧急避险行动。灾害警报发布后,避险群众即可自行紧急避险转移。避险群众自行转移确有困难,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等情况,镇(街道)、社区和基层组织、单位开展集中避险转移,组织调用必要的交通工具,将群众快速转运到安全区域或集中安置点。紧急避险组织单位快速调用必要的交通工具,优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和老弱病残孤幼人员,落实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的“一对一”转移避险措施,健全逐人落实、逐户对接的安全转移机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依法实施强制避险转移;涉及危险品经营的有关企业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单位的紧急避险方案和措施,保障人员和生产安全。

(5)转移安置。人员已经全部避险撤出的危险区域,避险组织单位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轮班值守等安全管控措施,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避险群众就近转移到避险安置点,安置点临时管理机构立即开展工作,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维持安置点秩序,保障安置群众生活。无法就近安置或需要跨地区安置的,由区防指组织协调相对较近的避险场所接收安置避险群众,区防指指定单位和负责同志组织做好避险安置点管理和保障工作。

(6)及时报告信息。避险转移组织单位要实时掌握转移群众动态情况,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统筹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灾情、险情、避险转移人数、集中安置人数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重大灾情或人员伤亡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严防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7 保障措施

7.1 避险运输保障

加强紧急避险交通运输协调保障,科学配置、使用紧急避险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紧急避险人员和财产能够及时、安全避险。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组织设计紧急避险路线,开辟便捷避险道路,拟制紧急避险交通运输保障方案,提高紧急避险的运输能力。公安、住建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避险转移路线中断时,相关部门、单位快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2 转移安置治安保障

(1)撤出区域管理。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加强对群众转出的村庄、场所等危险区域封闭式管理,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采取贴封条、设置警戒线、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疏散、劝离涉险群众,确保危险区域内无人逗留。安排专人设卡值守,开展不间断安全巡护巡查,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2)避险安置区域社会秩序管理。镇(街道)、社区和有关单位加强避险安置区域安全管护和治安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监控和防范群众不听劝阻、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冒险返回危险区域等行为,防范应对群众性安全事件,维护避险安置区域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不主动冒险、涉险。

7.3 应急力量保障

加强镇(街道)、社区、有关单位干部紧急避险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培育建强紧急避险基层应急指挥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消防救援、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部门结合实际,指导基层政府、组织、单位,建立建强紧急避险安置应急队伍,建立广泛的紧急避险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配备冲锋舟、橡皮艇、救生衣、救灾帐篷等避险转移所需装备物资,增强避险转移和群众救援实效。

7.4 安置生活保障

区政府要将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负担洪涝灾害紧急避险所需资金。储备或协议代储棉衣、棉被、简易床、日用品等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物资,保证安置群众生活物资充足。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制定紧急避险保障方案,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紧急避险人员能生活、能防护,要做到有卫生水源,有较好的供电、通信等设施。属地政府加强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落实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求,镇(街道)、应急、民政等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救助物资。

7.5 医疗卫生保障

强化避险安置点和受灾地区的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要求或受灾情况及时向避险安置点和受灾地区派出医疗卫生保障队伍,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心理疏导抚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视情况在避险安置点设置医疗救护点,做好安置群众的医疗救护和心理疏导等工作,落实卫生防疫管理措施,加强卫生健康和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组织和指导安置点和受灾地区开展防疫消杀、疾病监测、传染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 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结束

8.1 解除应急状态

洪涝灾害结束后,区防指、镇(街道)防指要组织综合会商研判,确认灾害影响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防指宣布防汛紧急避险应急结束,灾害发生地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8.2 回迁安全评估

洪涝灾害结束后,区政府组织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对回迁区域内的道路、涵洞、房屋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发现问题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统筹协调设计施工单位会商,在综合分析、科学研判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实施除险加固方案,对因洪水浸泡不能居住的房屋,区政府制定过渡期安置政策,保证受灾群众有安全住所。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回迁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处理,保证回迁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卫生安全。

8.3 下达回迁指令

经评估或验收可以安全返回的,负责检查评估的政府下达避险回迁指令,避险撤出区域解除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群众由辖区镇(街道)、社区组织有序回迁,分散安置群众自行返回原住地。未下达避险回迁指令之前,区政府要组织镇(街道)、社区和基层公安机关加强迁出区域治安管理,严防群众擅自返回,严防发生意外伤亡等次生灾害。

9 压实责任严肃监督

(1)属地为主,压实紧急避险安置责任。建立区级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社区、社区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紧急避险安置责任制,进一步压实区委、区政府属地责任和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基层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灾害防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把各项灾害防御措施落实落细。

(2)分工负责,强化行业部门责任落实。农业农村、住建、城管、公安、民政、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防汛紧急避险职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或本部门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应对工作。

(3)完善预案,强化预案执行。按照一区一案、一镇(街道)一案、一社区一案的要求,及时编制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紧急避险安置预案,明确转移避险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转移安置点等具体事项,加强预案执行和各项措施落实,突出抓好流域洪水高危区、低洼易涝区、涉水景区防汛避险责任人和避险场所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桌面推演、实操演习等预案演练活动,提高预案执行力和紧急避险处置能力。

(4)加强监督检查。区委、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督导检查机制,严查有关政府、部门、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查纠整改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不足、持续巩固提高。对因人员紧急避险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10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瀍河回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编制的紧急避险安置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