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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瀍河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日期:2024-11-05浏览次数:216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救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洛阳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各部门“三定”职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要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分管民政、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级领导、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瀍河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科协、区人武部、瀍河公安分局、交警五大队、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   

2.1.2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在处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将部分成员单位分为灾情评估、生活救助、救援和转移安置、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社会治安、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工作组作为临时应急救助办事机构,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应急局。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和上报,对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生活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由瀍河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瀍河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瀍河公安分局。负责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民安置转移。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瀍河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生产自救组: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农林作物的补种、改种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恢复重建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委、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建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居民倒损房屋和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各类基础设施。

社会治安组:由瀍河公安分局、交警五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瀍河公安分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负责灾情、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2工作职责

2.2.1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区减灾委专家组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区防灾减灾救灾方案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要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晨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承担中央、省下拨、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负责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洛阳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救助、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有,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加强奥论引导,把握舆论导向;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区政府工作部署,将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工作;协调上级及有关部门争取和安排摧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并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协调电力部门对灾区被毁坏的供电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大中职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灾区和属地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转移、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区做好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相关修复工作。

区科工局:负责指导相关工业企业做好防灾减灾数灾工作;协调中国电信洛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洛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洛阳分公司,做好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恢复抢修工作。

瀍河公安分局:负责灾害发生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维护和社会秩序稳定;积极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区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交警五大队:负责灾害发生期间交通秩序维护,确保教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灾害天气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防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教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参与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和减灾委办公室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下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评估,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和建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瀍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指导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状况,并指导修复;指导做好环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我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修编并实施监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安全评估、鉴定,对恢复重建提出技术意见;协调灾区被毁坏的供水、排污、园林绿化等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对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提出技术方案;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负责重大灾情发生时,优先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输送的公路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监督和安全信息发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等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参与组织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活动。

区城管局:负责协调灾区被毁坏的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大型室外广告、停车场等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雨雪冰冻天气灾害防治;灾后环境卫生恢复和垃圾清运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减灾救灾相关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参与水旱灾情的核查、评估工作;承担防御洪水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自然灾害监测、防御和灾后指导生产救助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农作物疫情、水生动植物以及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水生动植物和动物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防御研究,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指导做好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子、种苗供应工作。

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企业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和协调米面油等基本生活必须品物资,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对灾区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和扩散;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确保饮水安全;及时报告重大灾售和疫情信息;适时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数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境外捐赠涉证物资进口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员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群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区人武部:在本区域内出现灾情时,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瀍河消防救援大队:在辖区发生灾情时,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应急数援,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区科协:加强科普基地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2.2.2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区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区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2.2.3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镇(街道)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区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3灾害预警响应

3.1启动条件

(1)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等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的一个或多个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风险,并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其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提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同意,并报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党政办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镇(街道)及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情信息管理

区、镇(街道)两级应急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核查、分析、上报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造成镇(街道)辖区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街道)应急办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应急局。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

4.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镇(街道)应急办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区、镇(街道)两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镇(街道)应急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应急、自然资源、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应急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为Ⅰ、Ⅱ、Ⅲ三个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Ⅲ级为最低响应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30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6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后,报市减灾委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启动工作组,全力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灾情评估组负责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核查评估灾情,安抚受灾群众,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救援和转移安置组负责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指导救援和抢救国家重要财产,协调灾区政府搞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

生活救助组负责申请、下拨救灾款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临时吃、穿、住等生活困难,加强对安置灾民的管理。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和抢险救援人员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社会治安组负责组织公安人员,赴灾区指导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国家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生产自救组负责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恢复重建组负责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毁坏设施项目的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尽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宣传报道组负责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6)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向区长提出建议,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者10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8%以上、15%以下,或3.5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指示的具体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县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受灾镇(街道)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报区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区应急局紧急下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警五大队、区住建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受伤超过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者5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4%以上、8%以下,或1.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12个小时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派出科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应急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受灾镇受灾人员救助资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报区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区应急局紧急下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区减灾委主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启动本预案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根据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区财政局、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区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局组织各镇(街道)应急办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受灾镇(街道)应急办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局、财政局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以区政府或以区应急局、财政局名义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提出上级自然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6.2.4区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5在政府救助外,可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核定倒损重建住房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应及时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建立需政府重建修缮房屋台帐,上报区应急局及住建局,区住建局根据镇(街道)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区应急局、区住建局会商后,确定全区需政府重建修缮房屋台帐。

6.3.2筹措下拨重建资金

根据对全区需政府重建修缮情况的最终审核,以区政府或以区应急局、财政局的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局、财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区应急局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与区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与区财政局会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至受灾镇(街道),专项用于补助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制定重建方案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明确重建工作政策方针、重建对象、目标任务、资金补助标准、落实措施、完成时报和检查督促方法等内容。

6.3.4督促检查评估

重建工作开始后,区减灾委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灾区,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重建工作进度。重建工作结束后,区、镇(街道)应急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应制定住房恢复重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方案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

区住建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工作,组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和完善区级与中央、省、市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适当加大本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       

7.1.2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要首先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其次应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灾害救助资金补助申请,争取上级支持。

7.1.4受灾镇(街道)应急、财政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所有灾害救助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至受灾群众手中。

7.2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区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人口分布、地理位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通过新建、改扩建、合建、租赁、借用等方式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各镇(街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并与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的国家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签定应急采购和供货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棉衣被、帐篷等物资由区应急局提出方案,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区应急部门要与食品、饮用水等生产厂家或大型超市依法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在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群众临时饮食困难时,紧急购置食品和饮用水,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实施饮食救助。建议政府启用区级救灾预算资金。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应急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3车辆保障

区政府车辆管理部门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核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科工局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如便携式笔记本、发电机、照明装备、卫星电话、便携式帐篷、睡袋和工作人员防护服等。

7.5.2 加强对救灾装备物资器材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器材技术状态良好,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5.3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农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社会动员保障

7.7.1 依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 根据受灾和灾区需救助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区、镇(街道)两级应急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7.7.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困难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