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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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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C001-0012-2025-3762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24-12-13浏览次数:789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工作规则的通知

瀍政办〔2024〕14号 


白马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瀍河回族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9日


瀍河回族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洛政办〔2024〕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全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可以自行开展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决策后评估工作,及时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座谈研究、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意见征询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成立,根据实际情况,由执行单位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公众等人员组成。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流程等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应当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需作出重大调整的评估结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机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对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估报告建议决策继续执行的,经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决策继续执行。

(二)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经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

决策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各类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以及白马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