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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25-08-29浏览次数:204


2025年3月26日,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257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67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帽郭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帽郭社区物流仓储用地、帽郭社区其他林地,西至帽郭社区城镇住宅用地、帽郭社区物流仓储用地,南至帽郭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帽郭社区设施农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白马寺镇帽郭社区集体耕地0.2577公顷、其他农用地0.1171公顷、建设用地0.2993公顷,以上合计0.674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帽郭社区

0.6741

4103000302

148.5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拆迁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联系方式:0379-63789009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