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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认定办事指南

日期:2025-11-13浏览次数:1363


一、适用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3号)。

二、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家庭中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不含分配安置、自主择业、逐月领取退役金人员)、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注:零就业家庭户数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户数。

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成员。

三、受理机构

常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电脑端)或“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或“河南就业”支付宝小程序受理。 

五、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城镇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书;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委会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监测户等)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助学贷款合同、毕业证等相关材料。

六、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或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4.认定。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通过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业务表单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业务表单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姓名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失业登记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勾选):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困难家庭低保/残疾人/特困职工/脱贫监测户/享受助学贷款中就业困难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失业的残疾人、城镇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单亲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特殊困难人员类型(勾选):

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

就业意向:

零就业家庭情况(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填写,同一城镇户籍家庭人员使用户口本同一户号

户口本户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失业登记

时间

就业意向

























申请人承诺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初审意见

经核实,该人属于: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类别)          ]

或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认定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