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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30浏览次数:4393


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河南省人民政府、洛阳市人民政府分别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23〕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23〕19号)对普查工作作出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精神,2023年6月28日,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印发《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瀍政〔2023〕40号),将瀍河区经济普查工作部署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是把脉“国之大情”、掌握“国之大数”、服务“国之大者”、推动“国之大策”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首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本次普查,对于客观反映我区落实“十大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普查,有利于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洛阳篇章、建设美丽新瀍河,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时间和主要内容

普查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精心谋划,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瀍河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瀍河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瀍河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成员单位为成员单位包括乡镇(各街道)、区政府办公室、区统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瀍河税务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因普查经费短缺或拨付不到位影响普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普查中,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在普查工作开始前进行本部门行政记录整理,做好行政记录的查遗补漏工作,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本次普查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