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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街道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日期:2023-12-11浏览次数:516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

根据困难情形,可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三类:A 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 类:城 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 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二)在家庭突发事件发生后临时救助申请前,通过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个人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三)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拒绝提供个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相关必要材料的;

(四)不配合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五)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虛假申报材料的;

(六)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综合扣减因素后,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标准,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金额不能超出个人实际支付费用总额。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不得重复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 重大意外事件救助标准。视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延续时间,发放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至 6 倍的一次性救助金,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2. 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视其自救能力、困难情形和延续时间,A 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至 6 倍、B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至 4 倍、C 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至 3 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3. 特殊情形救助标准。视其困难情形和个人负担费用情况,A 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 倍以下、B 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倍以下、C 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以下的一次性救助金。

对于急难型的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可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 1 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 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给予不超过 6 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B 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 5 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 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 4 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2) 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 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 6 个月的救助;C 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 4 个月的救助。

2. 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下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情形和部队院校生)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类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救助,B类对象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临时救助,C类对象由乡镇(各街道)视情确定。

3. 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其他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