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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街道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日期:2023-12-11浏览次数:469


一、适用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三、受理机构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APP)。

五、办理要件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由社区服务平台直接办理失业登记;需由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办理的,社区服务平台出具相关材料。

六、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表单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业务办理确认单

九、业务流程图

失业登记业务流程图

(联系单位: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公共就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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