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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3-12-20浏览次数:1809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委托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对瀍河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校外培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在委托权限内以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校外培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处罚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双方权利义务

1、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对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4、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5、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可以解除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委托行政机关:瀍河回族区教育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郭智辉  职务:局长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

组织机构代码11410304005384947J

受委托组织: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学生资助和健康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占峰        职务:主任

地址:洛阳市华林路47号

组织机构代码  12410304086885574D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由委托行政机关报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