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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回族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日期:2024-03-13浏览次数:422


为切实做好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瀍河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向我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度检查范围

凡2023年6月30日前,在瀍河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时间安排

2024年3月13日至5月31日

四、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须包括信息公开、党建、乡村振兴、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及接受检查等情况,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24年3月13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后点击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如果之前没有注册的,请先注册,第一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s://zwfw.mca.gov.cn)后,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第二步,点击左上角的“法人用户注册”。第三步,依次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请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后点击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须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字并盖章)。

(五)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或下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五、要求

线上年检审核通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打印好的年检材料和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加盖公章后,送至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科(地址: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18号区民政局706房间)。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对于不按时依规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各社会组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年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5月31日之后参加年检的,请在5月1日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我局递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后,最晚延后期限2024年9月30日。

2.对于逾期参加年检且未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原则上2023年度检查不得给予“合格”档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取消2024年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格,已获得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予以降低评估等级。

3.对于之前年检正常,但2024年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取消当年的评估和评优评先资格。

4.对于2023年未参加年检且2024年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并依法依规启动行政撤销登记程序。

5.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检将重点从2023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抽取。

6.截止2024年9月30日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均不再给予年检,按当年未年检记录。

7.上述所有涉及的行政处罚,都会在程序履行完毕后在新闻媒体公告,请社会各界协助监督。

(二)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应积极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三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成立党组织;不足三名的,可联合成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六、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我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379-63502993


附件:1.社会组织实名注册指南.pdf

          2.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填报指南.doc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doc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