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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日期:2024-03-06浏览次数:12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5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3年度第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41号),同意我区征收北窑办事处(原瀍河乡政府)下窑社区集体土地3.6218公顷,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地块:征收北窑街道办事处下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3.621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瀍河建成区、洛阳市三乐食品总厂用地,西至瀍河建成区,南至瀍河建成区、洛阳市三乐食品总厂用地,北至瀍河建成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6263部队、洛阳市瀍河区北窑回小用地。土地征收后拟作为住宅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到北窑办事处(瀍河回族区民族路30号,电话 : 0379-6355817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