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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27浏览次数:5858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对2024年6月12日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制定依据

《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

三、制定过程

区司法局牵头梳理出2024年6月12日之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反馈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清理意见,经过整理审核,形成初步清理结果。后经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四、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宣布废止、失效9件,拟修订1件。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对需要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期定为2024年10月31日前,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按照程序抓紧修订后报区政府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24年11月1日起自行失效。

五、解读机构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司法局

联系方式:0379-6396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