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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5-11-14浏览次数:158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公(廉)租房精准保障,实现“保基本”和“兜底” 功能,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保障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对我市公(廉)租房的保障条件、保障标准等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市财政投资的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中心城区(不含孟津区、偃师区)户籍和在洛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以及持有洛阳 市中心城区有效居住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中心城区户籍;

2.城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户籍为城中 村的需提供无宅基地证明;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二)非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在洛稳定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洛阳市城市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

3.连续交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三)持有洛阳市有效期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洛阳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

2.城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一年内累计交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 申请家庭已在本市享受过拆迁安置房、经适房、房改房的 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因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原 因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外)

 2.申请家庭购有10万元(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 准)以上非营运车辆或2台以上机动车辆;

3.申请家庭在本市名下有或在公司里担任理事、监事、股东等;

4. 曾恶意占用公租房、恶意拖欠租金被起诉或已经被强制清退的 。

二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配租标准及租金标准、货币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按照户籍所在辖区进行申请、审核、保障。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洛阳市中心城区户籍居民;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3.洛阳市城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7m²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及配租租金标准

1.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 上家庭50平方米;

2.在保障面积内按0.85元/平方米/月,超出标准面积部分(不 超5平方米内按基准租金计算)按2元/平方米/月。

(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1.人均保障为建筑面积17平方米,实行差额面积保障;

2.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每人10元/月/平方米、城市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每人9元/月/平方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 人8元/月/平方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每人7元/月/平方米;

3.最低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每人每月不足30元的按 30元补贴)。

三 、共同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独申请时应年满23周 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 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65岁以上申请公租房的,需有陪护人 共同申请,且申请人与陪护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 关系(孤寡除外)。

四、优先保障(或配租)条件

1.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抚对象;

2.符合申请条件且有三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五、特殊情况

空置超过三个月且本小区无轮候家庭的,经区住房中心上报 市住房中心备案,可对外来人员按以下条件进行分配。

1.在洛无房产、持有居住证办理回执的人员;

2.在洛无房产、有工作单位且缴纳洛阳市社会保险不足六个月的人员。

六、其他要求

2025年4月1日起按新申请条件进行审核保障;已经配租 的在租赁合同期内仍按原申请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动态审核;对租 赁合同到期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保障家庭,可续签租赁合 同,非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连续居住时间不超过8年;对租赁合同到期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保障家庭,设置5年过渡期, 过渡期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若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标准的,且要 求续租的原保障家庭,租金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标准上浮10% 执行,续租时间不得超过3年。

此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区(孟津区、偃师区)结合当地公 租房实际分配情况,可参照修订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 。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