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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公告

日期:2025-11-21浏览次数:224

20251117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88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3.2025公顷其中农用地3.1745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0.028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瀍河回族区白马寺镇枣园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白马寺社区科教文卫用地、白马寺社区城镇住宅用地,西至枣园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南至洛阳市粮食局郊区分局、枣园社区果园、枣园社区水浇地,北至枣园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白马寺社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白马寺社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白马寺镇枣园社区集体土地3.2025公顷,其中,农用地3.1745公顷(全部为园地)、建设用地0.028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枣园社区

3.2025

4103000501

108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就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联系方式:0379-63789145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