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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日期:2020-03-16浏览次数:6906

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10-25〕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是3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4)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及验资报告。(5)筹备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4)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备案表。(5)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8)批准成立的文件。(9)验资报告。(10)办公场所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1)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12)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