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重点领域
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日期:2020-04-15浏览次数:8555

事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提出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内设机构情况。 8、安全责任制度。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