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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日期:2020-04-15浏览次数:9463

事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应当具备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变更。 2、住所的变更。 3、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 4、开办资金的增减。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 6、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 7、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成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其中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文件或已作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有关文件、证件:住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其租用期必须在1年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开办资金增减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验资报告;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 ,应提交变更后的宗旨或业务范围的书面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意见。 4、变更后的业务有特殊规定的,应提交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 5、修改章程的,应提交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