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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日期:2020-04-15浏览次数:7679

事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应当具备的条件: 1、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已经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因而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根本性改变的。这表明该单位业务活动方向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已经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前提条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分立,作为分立母体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并,作为合并源体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 6、由于登记事项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需再依法按程序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成立登记。 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10、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取缔的。 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记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