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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0-01-01浏览次数:5611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 “三个同步” 、 “三个高于”的目标要求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构建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民生投入,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两个阶段”战略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科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合理引导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预期。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积极推动让广大城乡居民更多更好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尽力而为,不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投入,筑牢民生底线;坚持量力而行,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坚持激励导向,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明确权利义务,发挥政府、集体、个人和社会多方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在此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各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增长。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确定。各地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

建立对高龄参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倾斜机制,省、省辖市和县(市、区)在调整基础养老金时,应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取消原1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其他缴费档次标准不变,继续按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规定执行。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支持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的标准缴费。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力度,调整我省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建立缴费梯次补贴机制,按居民选择缴费档次高低进行补贴,多缴多补,并适当加大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补贴力度。对缴费2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省辖市财政按2∶1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负担。鼓励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资助支持。

各地要积极引导城乡居民逐年连续缴费,对当年没有缴费的,允许进行补缴,但补缴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今后,根据我省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等,合理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水平。

(五)建立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激励机制。为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参保对象自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逐年连续缴费满15年或实际缴费累计满20年后(不含补缴年限),再每多缴一年,每月增发年限基础养老金3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各地可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政策,提高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进一步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六)落实困难群众各项参保帮扶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下简称贫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长期贫困残疾人等(以下简称缴费困难群体)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县(市、区)政府应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缴费补贴;对已脱贫县需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的贫困人员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加大对贫困人员调整基础养老金倾斜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逐年提高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推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层级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推动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基金支付能力,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优化养老待遇结构。

(八)探索建立丧葬费补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制度,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及时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发放一定标准的丧葬费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负担。要积极开展防冒领养老金工作,通过远程生物特征识别认证等手段,开展资格认证服务,防止基金流失,保障基金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制度可持续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并于2019年9月30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行职责,增强为民情怀,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方案,共同做好t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省及各地基础养老金调整需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实,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