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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回族区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1-11-03浏览次数:4506

各预算单位:

为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洛发[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争取区级层面到2022底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形成“预算决算有评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机制,财政体制活力、政策实施效果、绩效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全面提升。

  二、聚焦全方位,构建预算绩效管理新格局

加快构建政策和项目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共同推进的预算绩效管理新格局。将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预算为主向部门和单位预算、政府预算拓展,逐步提高绩效管理层级,在更高层面上优化资源配置。

(一)着力提高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将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政策和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其资金使用效果。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及时清退执行到期且绩效不高的政策和项目。

(二)重点推进部门和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增强其预算统筹能力。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任务,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三)稳步推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与财税政策相衔接,充分考虑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影响。预算支出要打破“基数”依赖,坚持有保有压,着力支持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坚持量力而行,逐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或擅自扩大保障范围。

三、聚焦全过程,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全链条

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政府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快构建预算决策、编制、执行、决算和结果应用“五位一体”的预算绩效管理全链条。

(四)在预算决策环节,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并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程序建立基建投资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快实现预算评审前置化,并将评审、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五)在预算编制环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和单位编制预算时要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依据部门职能、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标准等设定,做到导向清晰、具体量化、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与工作计划和预算资金相匹配,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六)在预算执行环节,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偏离、未达预期进度或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要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实施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和项目要暂缓执行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盘活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在决算环节,建立部门自评与外部评价、财政重点评价与抽查复核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执行情况,政策、项目实施效果以及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开展绩效自评,加快实现绩效自评全覆盖;选择部分资金规模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和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常态机制,对重大政策、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开展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建立对预算绩效自评结果的抽查复核机制,重点审核评价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各部门和单位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八)在结果应用环节,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绩效问题整改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评价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被评价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评价结论和整改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

四、聚焦全覆盖,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

加快构建覆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所有财政资金、投融资活动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实现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优化配置。

(九)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其中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要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重点关注促进地区间财力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

(十)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增强政府预算统筹能力。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政府性基金使用效果及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支出投向、结构及使用效果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收支平衡、运行风险等情况。

五、聚焦健全管理机制,助力预算绩效管理高效开展

通过健全绩效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价、绩效信息化建设、多主体联动等机制,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的绩效管理平台,营造全社会绩效管理理念和氛围。

(十一)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在预算阶段,绩效目标要随预算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实现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管理全面融合。在决算阶段,财政重点评价情况和部门自评情况要分别随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绩效信息透明度。

(十二)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考核机制,加强执业质量全过程跟踪和监管,有效发挥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组建涵盖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学者智库,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十三)夯实绩效管理基础。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绩效管理数据信息库和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促进上下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创新评估评价方法,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探索绩效评估评价、监督等多种手段,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十四)建立多主体联动机制。以绩效为导向,以绩效目标管理为重点,逐步建立区委、区政府统筹领导,财政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主责落实,人大政协审计参与监督的多主体协同联动机制。

六、聚焦压实责任,硬化约束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主体责任,同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流程、标准、考核、问责等方面的制度性约束机制,促进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十五)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十六)强化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约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管理业务规程,增强绩效管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构建内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逐步建立分级分类、使用高效、便于操作的业务流程。

(十七)强化绩效管理标准体系约束。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绩效指标和标准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增强绩效指标和标准的约束力。

(十八)强化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约束。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按规定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督促提升管理水平。

(十九)强化绩效管理问责约束。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管理,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再评价;审计部门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