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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日期:2021-09-28浏览次数:6567


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区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提升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领先、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对瀍河经济发展和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一、背景情况

在建设美丽新瀍河、助力洛阳都市圈的发展阶段,区委、区政府将“提质”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落脚点,一手抓质量建设基础,一手抓质量提升工作,通过发挥“区长质量奖”的标杆引领作用,以政府表彰的方式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质量意识,激励更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质量上追求卓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其他县区的经验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改内容

新修订的《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分为九部分,对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评审周期、评审依据,以及组织管理、申报条件和程序、评审程序、表彰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等事项制定规范化评审办法。

1.评选时间和数量。将现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2个”改为“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区长质量奖名额不超过5个,当年参加评选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2.调整评选工作牵头单位。新办法明确:评委会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3.拓宽申报和评选范围。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

4.奖励及经费方面。区政府对荣获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奖励10万元,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5.探索创新评审方式。根据中国质量奖和先进地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方式,在新办法中规定“秘书处根据评审需要,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6.加大对获奖单位的监管。获奖单位在获奖后2年内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违反区长质量奖其他规定事项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杯、证书、奖金,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

四、解读机构

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路得

联系方式:0379-6399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