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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法规公文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成文日期:2021年9月18日
  • 发布日期:2021-09-28
  • 发文字号:瀍政〔2021〕10号
  • 索引号:C001-0012-2022-0240
  • 时效性:有效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28浏览次数:5628



瀍政规—2021—1号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的通知

瀍政〔2021〕1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

《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8日


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幅跃升瀍河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优势,促进瀍河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区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提升成效突出、自主创新能力领先、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对瀍河经济发展和质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届,每届区长质量奖名额不超过5个,当年参加评选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名,报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七条 评委会负责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工作规划、评审标准、评选程序,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执行监督。

第八条 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选程序、管理办法,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评审需要,可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主动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登记注册手续完备,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在瀍河依法纳税,且主体业务正常运行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先进,持续改进机制完善,开展卓越绩效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可示范推广;近2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领先区内同行业,经营业绩显著,社会贡献突出。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生产经营亏损情况,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申报。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2012)》。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参照评审依据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实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名单;根据评审规则,组织评审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和综合排名。

第十八条 秘书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拟定入围评委会审定会单位名单,评委会通过现场展示或实地核查等形式,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排名情况,进行审议表决,提出区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获奖单位,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发文进行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政府对获区长质量奖的单位每家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形象宣传或有关活动中使用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但应当标明获奖时间,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要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提升质量,追求卓越;获奖后3年内,每年应如实填写《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质量绩效报告》,并报送区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推广、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促进我区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行政责任;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瀍河区区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秘书处报评委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奖励,收回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再次申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9日区政府发布的《瀍河回族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瀍政〔201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