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区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的通知
各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确保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的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瀍河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报告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事后报备事项和即时报告事项三类。
(一)事前报告事项
1.举办或联合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成果展览等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等活动,依法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理事会;
3.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
4.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
5.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购置或处理机构车辆、房产等大额开支;
7.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事后报备事项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表彰和奖励情况,事后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
2.接受政府或社会各界购买服务或就特定事项进行资助补助的情况(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建立常态化合作的服务性收入除外);接受现金或物资折款单笔超3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情况或一年内接受同一捐赠、资助方连续两次以上现金或物资捐赠的(不受金额限制),事后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
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三)即时报告事项
1.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3.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4.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5.因产生矛盾、纠纷等因素,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6.在活动中发生重要社情舆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7.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方式
(一)对事前报告类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瀍河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备)表》(附件1)。举办重大活动的,还应当签订《瀍河区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附件2)。报批事项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二)对事后报备类重大事项,应于事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瀍河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备)表》(附件1)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即时报告类重大事项,社会组织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口头报告,待事件平稳后,及时(原则上不超过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瀍河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即时报告表》(附件3)。
四、注意事项
(一)各社会组织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按时按质报送附件所列相关表格。
(二)我局将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和奖励的重要参考。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