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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法规公文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成文日期:2022年5月5日
  • 发布日期:2022-05-12
  • 发文字号:瀍政〔2022〕9号
  • 索引号: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5-12浏览次数:9885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瀍政〔20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5日


瀍河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洛政〔2021〕4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瀍河回族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1.4.2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区、乡级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5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4.6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

1.5 突发事件的概念及易发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我区地处洛河以北,大风、冰雹、冰冻雨雪、洪涝等气象灾害较易发生,北部、东北部若遇降水偏少年,且气温攀升,空气湿度小、干燥,刮风天气增多,也易发生火灾,生物灾害、地震灾害也要做好预防措施。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我区是少数民族集聚区,区内道路纵横交错,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建筑安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诱发因素较多。

(3)公共卫生事件。我区历史文化积淀深厚,文化场所、人员流动较大场所,季节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偏高,发生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口蹄疫、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另我区城乡结合部区域较多,治安事(案)件发生率偏高。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逐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1)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由区政府负责应对。

(2)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 响应分级

区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初判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对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启动区级Ⅰ级响应由区政府总指挥决定,启动区级Ⅱ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区级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参照区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1.8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但不局限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突发社会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等,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1)区各级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1.8.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区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后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级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瀍河公安分局、瀍河交巡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瀍河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科工局、区发改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民宗局、区文旅局、区金融局、瀍河回族乡、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区领导和各专项指挥部应对突发事件;联系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指导和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加强与毗邻区域的联系,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地址:九都东路18号瀍河区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63511122   63511669 (24小时)

区总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全区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统一领导区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4)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区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及时将区应急指挥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相关部门。

(4)承担区总指分派的其他工作。

2.1.2 专项指挥部

依据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预案编制和修订、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灾害监测、综合保障、信息发布、专家指导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结合专家组意见,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实施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加固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安全警戒组:由瀍河公安分局牵头,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瀍河交巡警大队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调度全区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为救援人员、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灾害区域的疫情防控;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6)灾害监测组:由瀍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气象等监测工作,提出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7)综合保障组:区发改委牵头,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加强事件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9)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为开展应对工作提供咨询。

2.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等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3 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对全区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分析和辨识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应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2)区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针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部位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建立健全排查辨识、分析研判、登记建档、协调联动、综合治理、跟踪督办、考核评估、激励约束等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危险源排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4)各级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排查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应明确整改责任、制定防控措施、确定整改方案、限定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风险隐患及时销号,实行闭环管理。短期难以整改的风险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完善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可能影响的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区(点)及其分布;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和水文资料(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高危人群的分布情况;地质地震记录;各类专业技术力量分布及构成等。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状况;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基本装备和专用特种装备的数量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预警

区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应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出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获取相关征兆信息,应及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确定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及《洛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微信公众号、四级微信群、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区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相关单位、基层组织、企业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一般、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志愿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处置能力时,区级政府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在区级政府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可报请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

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市级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区级、乡镇(街道办事处)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在市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包括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在市、区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应急处置,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参与应急处置的社会力量,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由区应急管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卫健委、瀍河公安分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区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

(3)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由瀍河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维护治安秩序、其他监控控制事件人员相关措施。瀍河交巡警大队、区城管局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由区科工局等部门组织协调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房屋、场地等。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

(1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作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4.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作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未经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结束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向市或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经市或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继续完成相应善后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善后处置组应做好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红十字会、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5.3 调查评估

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政府查明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做出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在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5.4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按照市、区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逐级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工作计划,并向市、区级人民政府报告;要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请求,根据灾害损失和实际情况,组织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消防救援大队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区政府要加强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消防救援大队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紧贴实战,从难从严,严格日常管理,加强战备训练,提升实战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局、瀍河公安分局、瀍河生态环境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处置队伍。

(3)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应急队伍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牵头部门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行动经费保障等,由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提出,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及其各突发事件应对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并加强对物资装备的维护保养。加强资源共享,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瀍河交巡警大队、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交通运输保障。要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交通运输、住建、城管等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畅通。

6.6 治安维稳保障

瀍河公安分局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6.7 紧急疏散保障

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应加强紧急避险场所的规划建设工作,相关部门要做好管理工作,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要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建设及改造相结合,建立应急避险场所,明确管理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制定紧急疏散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畅通。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域。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8 应急通信保障

区科工局负责协调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通信公司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

6.9 基础信息保障

依据市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依据市水利部门对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依据市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 公共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相近、上下衔接的原则,主动协调供水、供电、水利、燃气、供热、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区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完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与毗邻区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备案

(1)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2)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3)总体应急预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6)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7)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单位制定,报主办单位批准实施,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8)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9)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 预案演练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通过应急演练,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和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事项;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公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各级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 宣传培训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宣教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各项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8 责任与奖惩

(1)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响应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号召,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1)《瀍河区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区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总体应急预案一般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应急局具体负责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及时组织力量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和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对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

(3)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瀍河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瀍河区突发事件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牵头部门



附件1

瀍河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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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瀍河区突发事件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1.瀍河区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区应急局)

2.瀍河区突发强风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局)

3.瀍河区地震应急预案(区应急局)

4.瀍河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区应急局)

5.瀍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应急局)

6.洛阳市瀍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应急局)

7.瀍河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

8.瀍河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

9.瀍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0.瀍河区城市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区城管局)

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11.瀍河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区发改委)

12.瀍河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发改委)

13.瀍河区工业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

14.瀍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

15.洛阳市瀍河区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瀍河分局)

16.瀍河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住建局)

17.瀍河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

18.瀍河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瀍河消防救援大队)

19.洛阳市瀍河区道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瀍河交巡大队)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20.瀍河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区卫生健康委)

21.瀍河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区市场监管局)

22.瀍河区药品、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

23.瀍河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

24.瀍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25.瀍河区处置恐怖事件工作预案(区政法委)

26.瀍河区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区政法委)

27.瀍河区处置突发性民族宗教事件工作预案(区统战部)

28.瀍河区应对突发性集体上访和恶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区信访局)

29.瀍河区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区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