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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法规公文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成文日期:2022年5月5日
  • 发布日期:2022-05-12
  • 发文字号:瀍政〔2022〕10号
  • 索引号: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05-12浏览次数:8150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防汛紧急避险

安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瀍政〔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瀍河回族区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5日


瀍河区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要求,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我区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 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洛阳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是指导全区各乡镇(街道)、各单位做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的依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按照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后一般人员、先低洼处后较高处人员等要求,以有组织的集体避险转移为主,与个人自主选择安全避险方式相结合。转移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防汛紧急避险安置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紧急避险指挥机制,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担负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第一责任,科学、快速、有序、安全组织实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

(3)坚持就近、安全原则。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单位事先拟定好转移路线,经常检查转移路线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及时修复或确定新的转移线路,转移路线宜避开跨河、跨溪等地带;选取安全可靠、场地空间充足的紧急避险场所,每年汛期前做好避险场所监护管理,确保随时符合启用条件。根据拟定的转移安置路线、避险安置场所,制作简明清晰的避险安置示意图表。

(4)坚持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原则。集中安置包括固定避险场所、临建场所等,分散安置包括投亲靠友、借助公用房屋等方式。固定避险场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难原则,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地方,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面负责我区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成立紧急避险安置指挥部。

指挥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各分管副区长

                 区人武部副部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瀍河公安分局、团区委、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工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河公安分局、瀍河交巡大队,瀍河回族乡、白马寺镇、各街道办事处。

区紧急避险安置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抢险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全区转移安置工作;主要承担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后勤保障和灾情收集、灾情上报,保障水电气供应,组织生产自救、安置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3 乡镇(街道)机构  

乡镇(街道)处置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安置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立,参照本预案确定。

3 紧急避险范围及对象

3.1 紧急避险范围

(1)河流洪水威胁区域:主要行洪河道易发生决口、漫堤(滩)等险工险段临近的村(社区)、居民点所在区域;河道已发生决口、漫灌等险情,洪水可能波及的村(社区)、居民点所在区域。

(2)城市内涝威胁区域:城区内河易发生漫灌区段临近的居民区、地势较低的居民区、道路、涵洞、地铁、人防工程、地下空间设施等区域。

3.2 紧急避险对象

根据灾害特点及规律,将可能受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居民、群众作为避险对象,乡镇(街道)和责任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避险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区防汛指挥部备案。进入汛期后,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态掌握辖区内登记建档的避险转移基础人群,同时,实时查访旅游、务工、探亲等紧急避险流动人群。组织实施紧急避险时,按照先急后缓、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优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孤幼人员,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采取“一对一”转移避险措施,健全逐人落实、逐户对接的安全转移机制,确保应转尽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 避险安置场所及转移路线

4.1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选择

集中避险安置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选择地形平坦、地势较高、有利排水、交通便利,且具备一定生活设施条件的固定场所。当固定安置场所因灾无法使用,或发生避险转移通行受阻等突发状况时,就近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安全的空旷区域,临时搭建帐篷等设施用于群众集中避险安置。

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一般选在乡镇(街道)机关楼院、居委会、学校、宾馆、酒店、工厂等满足集中生活条件的场所,避开临水临坡、地势低洼、易受雷击等区域。城市集中避险安置场所一般选在公园、广场、学校、宾馆等公共场所。

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集中安置点设置条件,选择确定本辖区集中安置点,将安置点位置、安置人员容量、场所管理单位等信息登记入册,并向社会公布。

4.2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管理

集中避险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成立安置点临时管理机构,指定1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安置点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设立安置协调、交通运输、水电通信保供、卫生防疫、后勤保障、治安保卫等工作小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同志在安置点轮班值守,选派基层党员干部编入工作小组。制定并落实入住登记、生活服务、治安管理、安全管控、医疗防疫、人员回迁、善后清理等工作制度,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专人负责防火巡查,保证安置点消防安全。全力安排好安置群众生活,保障生活物资供应,保持生活秩序井然。区有关部门靠前指导、统筹协调,在人员、物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广泛发动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参与安置点服务保障。

4.3 集中避险安置场所的启用

安置场所启用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安置场所资源的实际情况,统一划分调配,组织相关责任人及工作管理人员到岗,认真做好转移撤离和安置人员的准备。乡镇(街道)无法妥善安置时,可向区防指报告、请求支援。转移撤离人员到达安置场所后,工作人员要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进行入住登记,上报安置人员相关信息,并做好安置场所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止超负荷安置和意外事故发生。

4.4 分散避险安置

统一组织的分散避险安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前期与附近的、处在安全区域内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社区与社区、户与户结对,分户接收转移群众临时借住安置。避险转移群众也可以自行选择投新靠友等分散安置方式。

社区要对辖区内分散避险安置群众进行登记造册,指派专人负责与分散安置群众保持联络,引导群众做好自我安全防护,在未解除灾害危险之前不得擅自返回原居住区域。

4.5 避险转移路线

避险转移路线遵循安全、就近、通畅原则,乡镇(街道)、村(社区)在选取避险转移路线时,要结合实际进行勘察,选取灾害易发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的多条线路,通过设置指示牌、路线图,加大宣传,引导群众清楚掌握避险转移路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避险转移实际,提前配备预置避险转移交通工具和物资,或与有关单位、企业签订协议转移避险运输协议。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避险路线设计,协同做好转移交通工具保障和交通畅通管控,保障紧急避险路线畅通、便捷。

5 紧急避险安置指令及公告

5.1 发布指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洪涝灾害预报报警和区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及时下达紧急避险指令,对紧急避险责任单位、避险区域、避险对象等提出要求。(指令模板见附件2)。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接到区防指紧急避险指令后,必须第一时间将指令传达给避险转移社区主要负责人和社区分包干部,按照指令要求,结合紧急避险安置预案或方案,明确组织责任落实到人,细化避险区域、避险对象、避险路线、安置场所等具体操作事项,跟踪督导避险转移社区及时组织群众启动避险转移。同时,要将指令及时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相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告其自行做好本单位紧急避险准备。

灾害发生地社区接到上级避险转移指令后,立即明确责任人员,确定避险转移人员,采取广播、大喇叭、铜锣、逐户通知等方式,确保将避险转移指令和要求告知到每家每户。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接到上级指令时,根据灾害监测情况,预判辖区可能受到灾害威胁时,可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布避险转移预警或指令,迅速有序动员组织群众进行避险转移。

5.2 发布公告

为扩大灾害预报预警社会覆盖面,提醒广大群众做好灾害紧急避险准备,区、乡镇(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四级微信群、手机短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发布紧急避险公告,告知广大群众灾害预报、危险区域、避险转移对象、避险安置地点、避险常识和注意事项等(公告模板见附件3),引导群众增强防灾自救意识、主动进行避险转移。

紧急避险公告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采取广播、大喇叭、微信群、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告传播范围,根据公告内容和要求,动员组织群众积极配合避险转移工作。

6 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实施

6.1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落实紧急避险安置第一责任,坚持生命至上、避险为要,明确灾害风险区域、避险对象、避险路线、避险安置场所,根据灾害预报预警和上级指令,快速果断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安置;组织协调辖区内应急队伍、装备、物资投入紧急避险和抢险救援,应急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按规定收集上报灾情和避险安置工作动态等各类信息。

区紧急避险安置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靠前指挥,加强指导,派出现场指导组或成立前方指挥部,统筹协调灾害发生地紧急避险安置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协同做好紧急避险安置,预置、调度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投入紧急避险安置和抢险救援,根据需要向上级请求支援;下达紧急避险相关通知、公告、指令,加强指挥调度和值班值守,按规定收集报送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按规定报告灾情和工作信息。

区紧急避险安置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乡镇(街道)防汛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成立紧急避险安置工作指导组,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紧急避险安置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紧急避险安置相关工作(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6.2 组织实施流程

(1)预报报警。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根据上级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转发暴雨、河道洪水、城市内涝、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预警涉及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预警信息,立即组织人员研判辖区内雨情、水情等灾害风险,通过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向辖区群众发出灾害警报和紧急避险转移通知。

(2)紧急避险安置准备。发布灾害警报后,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责任人和工作保障人员快速到位,全员转入应急状态,启动相应的避险转移方案,避险组织人员、救援人员、保障人员、应急装备物资快速向避险转移现场集结。避险安置点开启,相关人员快速到位,先期做好接收安置准备。避险群众自行整理行装,做好准备,时间允许情况下,可携带家庭重要财物,以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3)紧急避险行动。灾害警报发布后,避险群众即可自行紧急避险转移。避险群众自行转移确有困难,或者因灾造成电力、通讯、交通中断等情况,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单位开展集中避险转移,组织调用必要的交通工具,将群众快速转运到安全区域或集中安置点。避险组织单位要落实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的“一对一”转移避险措施,健全逐人落实、逐户对接的安全转移机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依法实施强制避险转移。

(4)转移安置。人员已经全部避险撤出的危险区域,避险组织单位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轮班值守等安全管控措施,实行24小时动态巡查。避险群众就近转移到避险安置点,无法就近安置或需要跨区安置的,由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对较近的避险场所接收安置避险群众,区政府指定单位和负责同志组织做好避险安置点管理和保障工作。

(5)及时报告信息。避险转移组织单位要实时掌握转移群众动态情况,乡镇(街道)统筹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灾情、险情、避险转移人数、集中安置人数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重大灾情或人员伤亡情况可以直接向区防指报告,严防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7 保障措施

7.1 避险运输保障

加强紧急避险交通运输协调保障,统筹紧急避险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紧急避险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避险。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设计紧急避险路线,开辟安全便捷避险道路,统筹辖区资源提高紧急避险的运输能力。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瀍河交巡大队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避险转移路线中断,相关部门、单位快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2 转移安置治安保障

(1)危险区域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对群众转出的居民点、场所等危险区域封闭式管理,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采取贴封条、设置警戒线、设置警示标识等方式,疏散、劝离涉险群众,确保危险区域内无人逗留。安排专人设卡值守,开展不间断安全巡护巡查,严防发生次生灾害。

(2)安置场所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转移安置点分包责任制,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划片包干,公安、应急、民政、农业农村、卫健、住建等有关部门直接参与。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灾害转移安置政策,规范安置资金拨付、发放和使用,建立完善安置点管理制度,安置点管理单位负责场所运行保障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五有”要求。

(3)社会秩序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避险安置区域安全管护和治安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监控和防范群众不听劝阻、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冒险返回危险区域等行为,防范应对群体性安全事件,维护避险安置区域社会秩序。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自觉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不主动冒险、涉险。

7.3 应急力量保障

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紧急避险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培育建强紧急避险基层应急指挥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消防救援、农业农村、城管、住建等部门结合实际,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建强紧急避险安置应急队伍,建立广泛的紧急避险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配备救生衣、救灾帐篷等避险转移所需装备物资,增强避险转移和群众救援实效。

7.4 安置生活保障

要将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洪涝灾害紧急避险所需资金。储备或协议代储棉衣、棉被、简易床、日用品等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物资,保证安置群众生活物资充足。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制定紧急避险保障方案,保证紧急避险人员能生活、能防护,要做到有卫生水源,有较好的供电、通信等设施。加强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落实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要求,应急、民政等部门及时筹集调拨分配救灾救助款物。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研究制定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应对方案,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保障力量有机整合。协调医疗卫生队伍,做好避险安置群众医疗救助、心理疏导抚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抓好卫生防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保障物资供应,对受灾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消杀,强化防疫预防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加强自我防护、保持个人和公共空间卫生,避免病源滋生传播,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 紧急避险安置工作结束

8.1 解除应急状态

洪涝灾害结束后,区防指组织综合会商研判,确认灾害影响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区防指宣布防汛紧急避险应急结束,灾害发生地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8.2 回迁安全评估

洪涝灾害结束后,区住建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回迁区域内的道路、房屋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发现问题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统筹协调设计施工单位会商,在综合分析、科学研判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实施除险加固方案,对因洪水浸泡不能居住且为唯一住房的房屋,积极落实过渡期安置政策,保证受灾群众有安全住所。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对回迁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处理,保证回迁群众居住生活环境卫生安全。

8.3 下达回迁指令

经评估或验收可以安全返回的,乡镇(街道)下达避险回迁指令,避险撤出区域解除安全管控,集中安置群众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群众有序回迁,分散安置群众自行返回原住地。

9 压实责任严肃监督

建立区级领导分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分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紧急避险安置责任制,进一步压实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结合基层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灾害防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把各项灾害防御措施落实落细。农业农村、住建、公安、民政、文旅、应急管理、卫健等有关行业部门要结合防汛紧急避险职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应对洪涝灾害紧急避险应对工作。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编制完善防汛紧急避险安置预案,结合预案开展桌面推演、实操实训等演练,检验指挥统筹、救援协调、快速响应等应急处置能力。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有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制定本级、本单位防汛紧急避险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手册,明确转移避险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转移安置点等具体事项,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或模拟演习,发动群众和相关单位广泛参与,切实提高群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督导检查机制,严查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查纠整改发现的问题不足,不断改进、持续巩固提高。对因人员紧急避险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组织不力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10 附件

附件1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紧急避险工作职责

附件2 紧急避险指令(参考模板)

附件3紧急避险公告(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