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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法规公文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成文日期:2022年9月9日
  • 发布日期:2022-09-21
  • 发文字号:瀍政办〔2022〕15号
  • 索引号:C001-0012-2022-0219
  • 时效性:有效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9-21浏览次数:13366


瀍政规—2022—2号


瀍政办〔2022〕15号


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瀍河回族乡人民政府,白马寺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9日


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通知》(洛政办〔2021〕37号)精神,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切实抓好“一老一小”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强化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工作任务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聚焦“一老一小”,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2021年底全区千人托位数达到1.47个,2022年全区建成1家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又称“托育机构”)。到2025年每3至5万人口居住社区范围,至少配建1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至少建有1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普惠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到2025年全区千人托位数达到6.26个,覆盖全区城乡的多元化、多样性、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 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地价按教育用地评估确定。允许在不调整规划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国有营业场地允许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可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3年以上。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 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凭区卫健委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区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理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托育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托育服务意外险。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瀍河税务局

3.加强社区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布局。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构建婴幼儿照护15分钟服务圈,将公立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新建居住区时,可以按照省、市规范规划和建设标准,同步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在新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可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合建;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大民生办公室

4.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托育服务需求较大的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内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引进具有一定示范带动能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条件的社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商务楼区域和用人单位,建立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连锁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招收2—3岁的幼儿,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有效衔接,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5.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国家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引导参与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的企业,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卫健委

6.培育新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消费业态。选取已备案且服务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探索发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体验券,引导群众通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婴幼儿照护,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强化建设标准。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规划、设计、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住建局

2.规范登记备案。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区级机构编制部门(公办非营利性)、民政部门(民办非营利性)或市场监管部门(营利性)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要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已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证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抽查通知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卫生健康部门接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有材料后,对符合建设设置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并对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卫健部门要定期将已备案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通报给原登记管理机关。

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

3.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包含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压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责。

区公安、市场监管、卫计监督等单位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终身禁入;区消防救援机构要将主管部门提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信息管理,适时指导主管部门抽查、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配备、监控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防护制度等事项进行监督督导;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综合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落实监管职责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中心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5.强化托育机构安全健康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开放视频监控场景,接受婴幼儿家长监督。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民政局、瀍河公安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

6.加强托育机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支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妇幼保健专家和幼教专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等编制培训大纲和讲义;区教体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培养,利用专业教培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指导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相关教培机构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体制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人员创造就业创业环境,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人社局

(三)加强支持和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2.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开展婴幼儿母亲科学育儿知识培训工作。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组建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进行师资培训。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工作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计生协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3. 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卫生健康安全防护等服务。

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计生协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民生实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依据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条件制定具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和工作目标,积极组织实施。

(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瀍河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机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和区卫健委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区大民生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瀍河消防救援大队、瀍河公安分局、瀍河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公示公开办事指南,建立推进台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政策、优惠措施和规范要求,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宣传科学养育知识,提高科学养育水平。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幼儿园托班、单位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等试点工作,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督导落实。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各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要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协调机制


为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协调解决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瀍河回族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建立瀍河回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联席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项工作,制定完善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我区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相关问题。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指导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促进任务落实。

二、联席协调机制成员

(一)总召集人

屈佳妮    区政府副区长

(二)副总召集人

王佳昕    区政府办主任、区大民生办主任

杨静敏    区卫健委副主任

(三)成员单位

张小霞    区委编办主任

洪   琳    区总工会副主席

范雅欣    团区委书记

王永红    区妇联主席

吴子旭    区发改委负责人

郭智辉    区教体局局长

杨勋杰    区民政局局长

何   清    区财政局局长

李克伟    区人社局局长

董建军    区住建局负责人

李红霞    区审计局局长

黑利刚    区应急局局长

王红芳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小佩    区计生协会会长

王军峰    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陈   强    瀍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侯   涛    瀍河税务局局长

刘霞光    瀍河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杨静敏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区卫健委代章。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要按照职责制定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和推进办法,建立工作推进台账,及时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区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三)联席成员变更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自动调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卫健委

1.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优惠措施,落实工作推进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和指导,促进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2.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制定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公示公开所需材料及备案流程,指导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设置标准、管理服务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和开展服务,符合条件的积极进行备案。及时将已备案成功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推送至同级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机构编制和其他监管部门。

3.指导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中心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保育员配置、保健管理、巡查上报、师生健康检查、疾病防控、预防接种、室内照明、插座配备、卫生消毒等事项的业务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管理,促进儿童膳食平衡,指导家庭科学喂养。依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成立托育服务中心,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工作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

4.积极进行宣传动员,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参与国家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二)区教体局

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幼儿开办过渡性托班。对举办托班的托幼一体幼儿园,服务范围可增加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

(三)瀍河消防救援大队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负责对托育场地消防条件和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照明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应急演练等事项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宣传教育培训,推动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意识。

(四)区发改委

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2.联合区卫健委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牵头研究并出台相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建设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方案,制定申报国家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办事指南,深入推进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托育机构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3.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政策落到实处。

(五)区住建局

1.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配合上级及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做好消防监督检查。

2.宣传引导托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对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合法建设工程(建筑)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引导托育机构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文书。对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特殊建设工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竣工后进行消防备案和抽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出具相应文书。

3.老旧小区和已建成的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

(六)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核准登记工作,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机关。

2.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饮食安全监管,对符合餐饮经营条件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3.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证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供餐条件、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区人社局

1.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2.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

(八)区民政局

1.推动有条件的村(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在中心城区新建和改造一批综合型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2.及时将本级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机关。

3.配合卫健、公安部门指导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起安全与健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保障、责任追究、信息公开、质量评估等制度。

(九)瀍河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出台详细控制规划,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支持卫生健康部门参与相关规划标准验收。

2.将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城区建设规划。按照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地区配建幼儿园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在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居住社区级综合服务中心时,应同步配建、验收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空间,可与文化、体育、养老、居住等设施合建。配建的每个托育机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工作,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设施。

(十)瀍河公安分局

1.依法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配备、监控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防护制度等事项进行检查督导,提高婴幼儿护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意识。

2.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一)区大民生办

负责结合社区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配合规划部门将社区托育机构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指导推进社区托育机构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十二)区总工会

1.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2.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

(十三)区财政局

1.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2.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办公、监管与指导、专业研究和人才队伍培养等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十四)区委编办

负责对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核准注册登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报给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十五)区应急局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负责对应急预警制度、自然灾害应急防护措施等事项的指导培训工作。

(十六)区妇联

负责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

(十七)区审计局

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托育机构,在使用资产和财务管理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八)瀍河税务局

负责落实国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受理办理免税资格申请,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十九)区计生协会

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

(二十)团区委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二十一)瀍河乡、白马寺镇、各街道

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宣传引导、排查登记、监督管理。